共 6 大分支
一、行政救濟制度之基本知識 🟢深
1. 憲法上基礎
- 規範依據:憲§16「人民有請願、訴願及訴訟之權」+人性尊嚴
- 三分:請願(請願法§2 陳述希望)/訴願(違法或不當處分,向上級機關)/訴訟(實體權利受不法侵害,向法院)
- 訴訟權=「權利保護請求權」:有權利必有救濟(釋736);實質有效之權利保護=可訴+實質審理+公平+及時(釋418)
- 面向:基本權/權力分立(司法制衡行政)/法治國
2. 行政救濟制度
- 制度建構:制度性保障(釋396)、立法裁量(釋393)
- 訴訟權保障原則:聽審・法定法官・武器平等・審理迴避
★3. 第一次 vs 第二次權利保護(最核心體系概念)
| 第一次權利保護 | 第二次權利保護 |
| 目的 | 排除違法侵害 | 填補損害 |
| 手段 | 行政爭訟(訴願+行政訴訟) | 國家賠償 |
| 憲法依據 | 憲§16 | 憲§24 |
| 審判權 | 行政法院 | 普通法院民事庭 |
- 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:請求國賠前應先循行政爭訟;怠於行使則無再給國賠之必要。目的=防濫用程序選擇權、司法資源最有效運用
- 我國無明文;三態樣:①先爭訟再國賠 ②同時分別提起 ③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國賠(行訴§7)
- 無漏洞權利救濟體系=憲§16(訴訟權)+憲§24(國賠)
4. 前提課題
- 行政行為之定性、效力與實體法律關係=進入救濟法之前提
- 行政執行有特殊救濟=聲明異議
二、訴願(行政系統內救濟)🟢深
1. 憲法基礎・功能・法律性質
- 憲法基礎:憲§16
- 功能:保障權利/行政自我審查監督(釋295)/減輕法院負擔
- 法律性質:是行政程序、具準司法程序性質但非司法程序
- 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(訴願§81 I 但)
★2. 訴願合法要件(7 要件・必背)
- ① 當事人能力 ② 訴願能力(§19) ③ 訴願權能/當事人適格(主張自己權利受損)
- ④ 行政處分存在 ⑤ 權利保護必要 ⑥ 向有管轄權訴願機關 ⑦ 法定格式+法定期間
3. 訴願人・多數當事人・參加
- 訴願人:自然人/法人/非法人團體+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(§1 I, §18);地方自治團體/公法人(§1 II)
- 共同訴願(§21–27)
- 訴願參加(§28–31):利害相同參加(§28 I)/必須參加(§28 II,撤銷變更影響第三人,機關依職權通知,僅能表意見;漏通知有行訴§4 III 適用)
4. 訴願標的/客體
- 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+違反義務之消極行為(§1, §2)
- ★訴願可審查「不當」(妥當性)——與行政訴訟僅審合法性之關鍵差異
- 附第三人效力處分=鄰人訴訟、競爭者訴訟
- ★標的是行政處分,非訴願書主張
5. 訴願類型
- 撤銷訴願(§1)
- 課予義務訴願:怠為處分(§2 I;未定期間自受理起2個月§2 II)/排除否准(訴願法未明文,實務以§1撤銷否准+§81處理,屬法律缺漏)
★6. 訴願管轄機關(§4–13)
- 一般管轄§4:向原處分機關之直屬上級;原處分機關採顯名主義(§13)
- 多階段處分:上級本於法定職權作成交下級執行=以上級為原處分機關(§13但)。土地徵收→核准機關(最高行92判1442);市地重劃→縣政府(最高行104庭長決議)
- 特別管轄:委託§7(老農年金→行政院)/委託行使公權力§10(私大退學升等→教育部,釋382/462)/委任§8/委辦§9/承受§11/管轄不明§12
- 被告=原處分機關;須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(§58 I)
7. 訴願審議委員會
- 各機關應設(§52 I),內部單位;決定以受理機關名義作成(§89 I)
- 迴避§55:「利害關係」含法律/倫理/感情/職務/經濟(最高行108判104);未迴避且確定=再審事由(§97 I)
三、行政訴訟總論 🟢深
1. 訴訟當事人(Prozessparteien)
- 當事人(§23):原告/被告/參加人。被告§24=原處分機關(撤銷變更時為該機關§24②);受託行使公權力§25
- 當事人能力§22:自然人/法人/中央地方機關/非法人團體(準用民訴§48,49)
- 訴訟能力§27: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;法人由代表人
★2. 訴訟權能 Klagebefugnis(原告適格核心)
- 主張程度(三說):主張理論/正當性理論/可能性理論(通說)——三標準:權利存在可能・屬公權利可能・受損可能
- 相對人理論:侵益處分相對人即有訴訟權能
- ★保護規範理論(第三人):釋469 三層次——①指摘違反何規範 ②該規範是否『保護規範』(除公益也保護個人)③原告是否受涵蓋
- 當事人適格 vs 訴訟權能 vs 訴訟實施權(李建良):甲=等同說;乙=嚴格區分(適格處理實體法權利人/義務人,訴訟權能只要主張受侵害可能);丙=無區分必要
3. 訴訟要件(實體判決要件)
- ★二階段審查:合法性 Zulässigkeit(實體判決要件,欠缺裁定駁回§107 I)/有無理由 Begründetheit
- 一般實體判決要件§107 I:審判權・管轄權・當事人能力・訴訟能力・代理權・起訴期間(不變期間)・別無繫屬・未經確定判決/調解/和解・法定程式(起訴狀§105+訴訟前置)・非濫訴(2022)
- §107 II誤列被告→裁定駁回;§107 III 當事人不適格/欠缺權利保護必要/顯無理由→程序判決駁回
- ★權利保護必要(釋546):欠缺情形=無效率/無必要/過早/程序失權;濫訴罰鍰12萬(§107 VI)
- 多數當事人:共同訴訟(固有必要/類似必要);參加(必要§41/獨立§42/輔助§44)
四、訴訟類型 Klagearten 🟢深(總論+撤銷) 🟡各論重點
1. 訴訟基礎類型(三分)
- 形成訴訟(法律關係變動,如撤銷)/給付訴訟(命被告給付)/確認訴訟(確認法律關係/事實)
- 行政訴訟基礎類型:撤銷・給付・確認(行訴§3);下位§4,5,6,8
★2. 訴訟類型之正確性+選擇思考步驟
- ①涉及行政處分? 是→§4撤銷/§5課予義務(除去侵益 vs 請求授益);處分已消滅→§6 I後+§196 II轉確認處分違法
- 否→§8一般給付能否達目的?仍不行→§6 I一般確認;全不行且有漏洞→無名訴訟
- ②法官闡明義務(行訴§125 IV,2022修):類型不清由法官解釋;選錯應曉諭轉換,拒絕始得駁回
- ③原則以行為法律形式判斷類型
3. 四大訴訟類型(各論)
★(A) 撤銷訴訟 §4 Anfechtungsklage 🟢深
- 形成訴訟,除去違法處分效力(基本權防禦釋535/保護釋469);模型:相對人§4 I/第三人§4 III
- ①處分客觀存在(釋423;私法行為/觀念通知/契約/事實行為/法規命令不可)
- ②處分效力存在。★處分已執行:規制存+可回復→撤銷+§196 I 回復原狀;訴訟中執行完畢無法回復→§196 II 續行違法確認;起訴前已執行無法回復→§6 I 確認違法
- ③訴訟權能:違法(判斷餘地例外審查/裁量瑕疵:逾越·濫用·怠惰·違反基本權)+損害;保護規範+可能性理論
- ④★訴願前置(例外免訴願:§4 III第三人/用盡相當程序[公保覆審·教師再申訴]/聽證行程§109/合一確定)
- ⑤★起訴期間§106:經訴願→送達後2個月不變期間(逾3年不得§106 II);不經訴願→處分達到後2個月(§106 III);交通裁決30日(§237-3 II)
- 附款可分性:條件/期限/廢止保留=不可單獨撤銷;負擔/負擔保留=可單獨。一部撤銷;§174程序行為不得單獨爭訟
- (B) 課予義務訴訟 §5 Verpflichtungsklage 🟡:怠為處分(§5 I)/否准(§5 II);訴願前置;§200命為特定內容或依法律見解另為處分
- (C) 確認訴訟 §6 Feststellungsklage 🟡:確認處分無效/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否/續行確認違法(§6 I後);補充性§6 III;確認利益;無效須先請原處分機關確認未允答(§6 II)
- (D) 一般給付訴訟 §8 Allg. Leistungsklage 🟡:非處分之公法上給付(財產/非財產·作為/不作為);補充性;原則免訴願前置
4. 其他類型
- 公益訴訟§9:法律特別規定為限(環評§23 IX、空汙§93 I),公益團體訴訟(≠公民訴訟)
- 選罷訴訟§10:須法律依據・非民事・非狹義選罷・無處分介入・非議會自律
- 法規審查:目前僅都市計畫(釋742、行訴§237-18ff)
五、特殊程序 🟡待補
都市計畫規範審查(Normenkontrolle)/交通裁決・收容事件(§7 tw.-VwGO)〔待補:Teil 5-(10)〕
六、暫時權利保護 Vorläufiger Rechtsschutz 🟢深
「遲來的正義非正義」;原則附隨本案。
1. 停止執行(配合撤銷訴訟)
- 雙軌制(訴願§93/行訴§116),我國「原則不停止」(§116 I);例外停止:法律規定/依職權/依聲請。確認無效之訴準用§117
- 標的=行政處分(下命處分為主,得停規制效力§116 V);不含駁回處分;無效處分亦可§117
- 實體要件(訴願§93 II/行訴§116 II):①合法性顯有疑義 ②難以回復損害+急迫(積極)、非維護重大公益必要(消極)
- 審理二階段:略式審查(非顯無理由/對公益重大危害)+利益權衡;起訴前§116 III(釋353)
2. 保全程序(配合給付訴訟)
- 假扣押§293:公法上金錢給付。但罰鍰/課稅處分可移送行政執行(行執§11 I)無需假扣押;國賠不得。本訴提起義務§295(送達後10日內提本案)
- 假處分§298 I(保全處分・確保性):金錢以外之公法上權利,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之虞(如被徵收土地§219買回)
- 定暫時狀態處分§298 II(制止/履行性):爭執之公法法律關係,防止重大損害/急迫危險;利益權衡(最高行100裁2790);§301不得提供擔保代釋明